摘要:农产品贸易是中国商签自由贸易协定的重点领域,也是最先开放的领域,更是多数自由贸易区伙伴关注的敏感领域。随着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数量不断增多,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农产品贸易稳步发展,综合效益愈益明显,为中国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仍然面临稳定性不强,部分自贸伙伴对中国农产品开放水平较低,贸易发展不均衡,自贸协定政策利用率不高,尚有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等问题。为此,建议按照党的二十大对自贸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对自贸伙伴市场开拓力度,与自贸伙伴共同减少贸易壁垒,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拓展更大范围开放合作,进一步开展风险压力测试,从而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 关税削减 贸易便利化 农产品贸易 高质量发展
2023年是中国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建设二十周年,也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截至2023年8月底,中国已经对外商签21个自由贸易协定,自贸伙伴达到28个。农产品贸易是中国商签自贸协定的重点领域,也是最先开放的领域,更是多数自贸伙伴关注的敏感领域。随着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数量不断增多,中国与自贸伙伴①的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在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22年,中国与28个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额占全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达38.7%②,在中国农产品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总结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取得的主要成绩,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发挥农产品贸易撬动更大范围开放合作的重要作用,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一、FTA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主要成绩
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二十年来,随着中国商签及生效实施的自贸协定数量不断增多,自贸区项下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稳步发展,带动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日益密切,综合效益显著提高,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与FTA伙伴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水平明显提高
农产品是中国自贸区建设最先开放的领域。农产品关税削减是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升农产品市场自由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商签和实施的自贸协定数量不断增多,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市场自由化水平明显提高。
1.中国与自贸伙伴关税税率明显下降
尽管农产品关税削减是多数自贸伙伴的敏感领域,但在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中,农产品关税削减还是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关税水平呈明显下降趋势。2003—2021年,中国自28个自贸伙伴进口农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从18.5%下降到4.1%,减少了14.4个百分点,2021年中国从自贸伙伴进口农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比全国低5.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关税从23.7%下降到3.3%,减少了20.4个百分点,2021年中国从自贸伙伴进口农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比自全球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低4.6个百分点(见表1)。与此同时,28个自贸伙伴从中国进口农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从2003年的9.8%下降到2021年的5.1%,减少了4.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关税从2003年的41.3%下降到2021年的8.9%,减少了32.4个百分点(见图1)。
2.中国与自贸伙伴的零关税农产品贸易的占比大幅提升
随着中国商签和实施的自贸协定不断增多,中国与自贸伙伴相互之间零关税农产品贸易大幅增长。2003—2021年,中国自28个自贸伙伴进口零关税农产品贸易额占比从1.9%上升到69.8%,增加了67.9个百分点,2021年中国从自贸伙伴进口零关税农产品贸易额占比高出全国零关税农产品进口占比(21.1%)48.7个百分点(见图2)。随着中国农产品市场不断开放,28个自贸伙伴从中国进口零关税农产品也不断增加。2003—2021年28个自贸伙伴进口零关税农产品贸易额占比从33.5%上升到64.1%,增加了30.7个百分点③。
3.部分自贸协定农产品的关税削减达到更高水平
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为例,除日韩和个别最不发达国家外,大多数RCEP成员实现零关税的农产品达到90%以上的最高水平④。再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降税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实施前的12.94%下降到0.51%,占农产品税目93.7%的产品关税将为零。澳大利亚99.4%的农产品关税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为零,涉及自中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的99%,其余产品将在3年内完成全部自由化进程。
4.对农产品关税减让方式进行诸多创新尝试
在农产品关税减让方式上,中国与自贸伙伴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创新尝试削减农产品关税。例如,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瑞方对216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并进一步对其中23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其农业成分40%的关税,这是瑞方首次就削减加工农产品农业成分的关税作出承诺,也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这些举措明显提升了中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水平。再如,在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冰岛承诺对鸽肉、鹿肉等10项农产品实施65%的关税税率封顶,这是中国在自贸协定中首次要求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关税封顶。
(二)中国与FTA伙伴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
推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与农产品关税削减同等重要,也是中国商签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方面也在持续推进,助力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例如,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模式,并放宽原产地声明格式和签章等有关要求。这是中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原产地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方式,有助于大幅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成本。再如,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中国持续优化农产品等重点产品的检疫准入程序,缅甸的香蕉、柬埔寨的龙眼、越南的鲜食榴莲、老挝的百香果等多种农产品获得中国新增检疫准入。再如,RCEP引入更高效、更透明的规则,要求果蔬、海鲜等易腐货物力争6小时通关,提高生鲜农产品通关效率。
与此同时,中瑞(士)、中韩、中新(西兰)、中巴(基斯坦)、中智、中菲等还建立了原产地声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并采取相互提供声明序列号、加强风险管理等配套措施。中国与各自贸伙伴不断简化海关通关环节手续,提高有关法律法规透明度,运用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手段,为自贸伙伴成员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此外,运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也有助于实现中国与自贸伙伴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例如,中国与东盟国家泰国从开通水果班列,到开通“榴莲快线”,再到开通木薯、大米、橡胶等农产品的运输专线,泰国对华农产品出口时间和成本大幅压缩。
(三)中国与FTA伙伴农产品贸易稳步发展
在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农产品贸易占据重要位置。建立自贸区后,自贸伙伴之间相互削减农产品贸易壁垒,会产生显著的农产品贸易促进效应。中国自贸区建设二十年来,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与部分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占比明显提升,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在中国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作用愈益显著。
1.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2003—2022年,中国与28个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额持续增长,从2003年的131.8亿美元增长到2022年的1111.5亿美元,年均增速11%,与对外贸易总额增速(11.1%)基本持平,比农产品贸易额增速低1.1个百分点⑤。其中,对自贸伙伴农产品出口从2003年的103.3亿美元增长到2022年的420.5亿美元,年均增速为7.7%,比农产品总出口的年均增速低0.3个百分点;从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口从2003年的48.9亿美元增长到2022年的691.0亿美元,年均增速为15%,比农产品总进口的年均增速高3.2个百分点(见图3)。
2.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占据重要地位
2022年,中国与28个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占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达到38.7%。其中,中国对自贸伙伴出口农产品贸易额占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的比重为60.6%;从自贸伙伴进口农产品贸易额占中国农产品进口贸易额的比重为31.7%(见图4)。
3.中国与大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占比上升
2003—2022年,中国与大部分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占中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从中国对自贸伙伴出口来看,尽管中国对所有FTA成员出口贸易占比有所下降,但与东盟、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15个自贸协定(含24个自贸伙伴)项下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有所上升。其中,对东盟、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分别上升12.4、2.3和0.6个百分点。从中国从自贸伙伴进口来看,中国自所有自贸成员进口的占比上升2.5个百分点,与新西兰、智利、东盟等14个自贸协定(含23个自贸伙伴)项下的农产品进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比重有所上升。其中,自新西兰、智利、东盟的农产品进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比重分别上升2.3、1.7和0.6个百分点。
(四)中国与FTA伙伴农产品贸易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农产品贸易是撬动与自贸伙伴更大范围开放合作的重要切入点。随着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领域合作也在深入推进,由此产生的综合效应明显提升。
1.通过农产品贸易带动农业技术合作
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粗放,技术相对落后,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健全,通过自贸区项下农产品贸易有助于撬动农业领域国际合作,助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例如,在中国—智利自贸协定框架下,智利的葡萄酒、三文鱼、浆果等生产商,以及食品物流企业不断加强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并深化动植物疫病防控、旱作节水技术、农业教育和中智示范农场建设等领域的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2.通过农产品贸易助力国内消费升级
随着越来越多自贸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中国消费者一年四季都可以品尝到来自不同产地、物美价廉的农产品,丰富了消费者餐桌,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有效助力国内消费升级。例如,智利的车厘子、葡萄和李子等新鲜水果,东盟的榴莲、荔枝、火龙果等热带水果,冰岛的三文鱼,格鲁吉亚和智利的红酒,秘鲁的鳄梨、葡萄、蓝莓等水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奶制品,马尔代夫的水产品,日本的清酒等农食产品最低可以零关税出口到中国,普通消费者均从中受益。
3.通过农产品贸易为自贸伙伴带来多重福利
中国在以物美价廉的农产品满足自贸伙伴消费需求的同时,还凭借巨大的国内市场不断为自贸伙伴创造商机,为当地农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
4.区域大市场效应初显
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例如,东南亚的农产品、海产品和澳大利亚的奶制品等贸易规模快速增长,使得区域大市场效应持续显现,区域一体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并且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前行。
(五)中国FTA建设统筹农产品市场开放与安全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全球化新趋势、准确研判世界格局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家安全新环境作出的战略选择,更是中国商签自贸协定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在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升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农业竞争力,通过合理的过渡期设计、安排特殊保障措施等多种有效方式,确保中国农业在高水平开放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例如,澳大利亚农产品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中国对其中一些比较敏感的农产品,把关税取消时间延长到15年;一些敏感的农产品采取关税配额方式;对牛肉、奶粉等敏感农产品安排特殊保障措施;还有一些农产品不降税。再比如,乳制品是新西兰具有绝对优势的农产品,中国通过特殊保障措施,很好地起到了保障国内相关产业安全的作用。2015年1月29日,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进口申报数量、黄油及其他脂和油进口申报数量、乳酪进口申报数量等都达到了特保措施触发标准。为此,自2015年1月30日起,中国对相关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按照最惠国关税待遇10%的税率进口。
二、FTA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贸区建设为中国与自贸区成员之间开展农产品贸易创造了有利环境,在农产品贸易稳步发展的同时,撬动了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进程,发展成效显著。不过,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仍然存在稳定性有待加强,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市场开放水平有待提升,自贸区政策利用率不高,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仍然存在等方面的问题。
(一)与部分FTA伙伴农产品贸易稳定性不强
在中国的自贸伙伴中,既有日韩等农业发达,但保护水平很高的发达国家,也有像东盟成员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因此农产品贸易受各种事件影响,甚至冲击的可能性比较大。从2003—2022年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的波动系数来看,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为0.87,进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为0.95,均略低于全国农产品贸易增速的平均波动水平,在稳定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受中日、中韩关系及其他事件的影响,中国与部分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波动幅度较大,在中国农产品贸易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例如,2003—2022年,中国对日、对韩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的波动系数分别高达2.17和2.73,远高于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的波动系数,在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占比也呈下降趋势,分别下降14.5和5.6个百分点⑥。综合考虑自贸伙伴在中国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其稳定性对全国农产品贸易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与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稳定性亟待加强。
(二)部分FTA伙伴对中国农产品开放水平较低
部分自贸伙伴对农产品市场保护水平较高,市场准入水平亟待提升。例如,在中韩自贸协定谈判过程中,韩方把农水产品列为高度敏感产品,最终零关税产品仅达到税目的70%、进口额的40%,低于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中方达到的税目93%、进口额56%的水平,更低于全球高水平自贸协定的一般水平。另外,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韩中FTA详细说明资料”显示,在所有农产品(1611种)中,韩中两国决定在10年内取消关税的一般产品占36.6%,10年以上20年之内取消关税的敏感产品占27.4%,被认定为难以完全取消关税的超敏感产品占36.1%。显然,超敏感和敏感农产品占比达到63.5%,远高于此前韩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FTA相关平均值(36.3%)。不仅如此,为保护韩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大米被完全排除在韩中FTA之外,548种农产品被排除在减让对象之外。再如,在RCEP框架下,日韩与个别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达到大多数成员90%以上的农产品零关税水平,特别是日本的大米、小麦、猪牛肉、乳制品、糖类5种农林水产省重点保护的农产品不在关税调整的范围内;多数承诺降为零的农产品,降税时间也长达16年,即使到2037年降税完成后,日本自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中,可享受零关税优惠税目产品的贸易额仅占50%左右。
(三)与FTA伙伴农产品贸易发展不均衡
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均衡性有待增强。受粮食、油料、肉类等重要农产品国内自给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农产品贸易长期保持逆差。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差额也出现了从正转负,而且逆差不断扩大的特点。2003—2022年,中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差额由正转负,从2003年顺差54.4亿美元转为2022年逆差270.4亿美元。自2011年以来(除2016年外),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均为逆差,而且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产品贸易逆差从2011年的16.7亿美元扩大到2022年270.4亿美元,占全国农产品贸易逆差的比重从3.8%扩大到2022年的18.2%(见图5)。
(四)FTA政策利用率不高
利用率不高一直是FTA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一大难题。中国的自贸伙伴已达28个,不同成员分属不同自贸协定,在不同自贸区又交叉重合;同一成员在不同自贸协定项下的农产品关税削减幅度、削减方式、削减年限等不尽相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检验检疫要求等也不相同,这些因素客观上给企业利用自贸协定优惠税率安排造成了困难。与此同时,中国大部分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对自贸区成员贸易政策的研究也不够透彻,信息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尤其是对零关税的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导致自贸区政策的利用率不高。以东盟市场为例,除中国—东盟自贸区外,中国还与新加坡、柬埔寨等东盟成员分别单独签署自贸协定,也有更大范围签署并逐步全面生效实施的RCEP,不同成员、不同产品在不同自贸协定中所对应的零关税政策不同,即使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不同成员、不同产品所对应的零关税政策也不同,执行情况更是错综复杂,这些都对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利用好自贸协定优惠关税、便利化措施等政策造成较大困难。此外,相关信息资源及数据库的建立也较为滞后,不能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导致企业对自贸区成员的市场情况缺乏了解,加大了企业拓展自贸区市场、利用自贸区政策的难度。
(五)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仍然存在
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粮食安全的战略性使国际农产品贸易充斥着保护主义因素。即使在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中,也存在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问题。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成员大部分都是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农业属于敏感行业,是各国普遍重视和发展的重点产业,而且大部分自贸区成员均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产业结构、贸易结构与中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竞争态势明显,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贸易壁垒仍然存在。例如,日本农业属于高度敏感行业,通过实施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包括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繁琐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严格的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以及大量的绿色技术壁垒。上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极少数与国际标准一致,而且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日本就可以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之于国门之外,为进口农产品设置重重障碍。再如,韩国也十分注重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保护,是贸易壁垒严重的国家,采取多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韩国通过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严格的监管政策,使中国部分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食品等无法对韩国正常出口。对进口自中国的农产品,韩国按6%的比率进行抽检,而对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同类产品,仅进行3%的抽检。类似的农产品贸易壁垒时有发生,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韩国形成重重障碍。
三、FTA项下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中国自贸区建设二十周年之际,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自贸区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努力克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推动自贸区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拓展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做出更大贡献。
(一)加大对FTA伙伴市场的开拓力度
按照FTA成员关税逐步放开的时间表,与已获零关税政策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企业加强合作,对已执行零关税政策的市场加大出口力度。在巩固农产品贸易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新优势。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在自贸区市场建立和完善自主营销网络;强化差异性,努力提高农食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自贸区成员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更多产品开拓自贸区市场。在巩固和扩大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中国香港等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加大对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自贸区成员市场的拓展力度,不断扩大双边农产品贸易规模,加快提升农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例,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二)与FTA伙伴共同减少贸易壁垒
中国与自贸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而且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对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具有显著作用。下一步,要不断加强与自贸伙伴的对话、互信、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自贸区建设进程,加速自贸区各项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消除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扫除农产品贸易障碍。持续深化与自贸伙伴在海关检验检疫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检验检疫措施的便利化和相互认可,促进质量标准相互认可,务实推进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发展。对自贸协定伙伴成员新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动态监测和分析梳理,督促其履行透明度义务,并通过双多边渠道提出中方的贸易关注,及时交涉应对不合理措施,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解决对方重点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从自贸区成员的农产品进口,促进农产品贸易均衡发展,大幅减少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贸易壁垒,不断提升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针对企业对自贸区成员市场、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的现状,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平台,在整合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源的同时,加强同海关等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在市场信息、零关税政策、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建立信息咨询机制,为中国农产品开拓自贸区市场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到自贸区成员地区参加博览会、商品展览和实地考察等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活动,加深对自贸区市场的了解。解读自贸协定中农产品贸易相关章节的规则,发布规则解读及重点农产品出口措施指南等指导文件,主动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协定各项规则和制度红利,为协定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全面梳理自贸伙伴进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准入机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推动中国优质农产品出口。
(四)拓展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
尽管农产品是大部分自贸伙伴的敏感领域或重点关注事项,但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综合效应明显,对撬动更大范围开放合作意义重大。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农产品贸易在自贸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农产品贸易撬动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进程。一方面,以农产品贸易为切入点,开展农业领域投资与技术合作。中国与自贸伙伴可以共同培育新品种、新技术,生产新的健康食品、蔬菜及副食、肉类等,满足区域消费市场需求,深挖区域市场潜力,扩大区域市场规模。与此同时,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全球农业资源,增强中国对国内国际农业资源的掌控力和话语权。另一方面,以农产品贸易和农业领域的开放合作,撬动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通过扩大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进口,畅通贸易和投资渠道,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等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对自贸伙伴成员的投资,打造更紧密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以自贸区建设增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五)进一步开展风险压力测试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试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中国商谈更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做好风险压力测试,是中国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的重要路径之一。农业开放发展领域同样如此,特别是中国建设自贸试验区以来,在农业开放发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和实践,有效推动了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涉农领域开放合作取得显著成效。未来,可以依托自贸区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开展风险压力测试。一方面,依托自贸区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进一步开展促进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改革开放探索。聚焦国际认证认可、检验检疫、国际营销等企业关注点,做细做实出口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内农产品企业出口赋能;对标国际高标准,进一步推出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措施;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健全农产品进口管理机制,稳定大豆、油料油脂、棉花、食糖、肉类、乳制品和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国际供应链。另一方面,在涉农领域开展更大范围改革开放试点,提升农业开放发展水平,为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依托自贸区港等高水平开放平台,在下放涉农领域审批管理权限、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农业领域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开放创新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探索力度,破解制约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
注释:
1. 本文以截至2023年8月底签署的21个自由贸易协定为统计分析范围,分别为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马尔代夫、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签署的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2. 根据WITS数据库计算。
3. 根据WITS数据库计算。
4.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数据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
5. 根据WITS数据库计算。
6. 根据WITS数据库计算。
(本文刊发于《国际贸易》2023年第11期)